汽车金融“强监管”洗牌经销商 未经允许不得经营消费贷款业务
《补充规定》明确指出,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汽车经销商、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,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;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,应当按照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》规定,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。
“显然,未来只有取得融资担保许可才可以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。”一位在银行从事汽车金融投贷业务的人士表示,强监管的导火索应该是金融行业特别是P2P行业“暴雷”频发所致,政府在严管金融行业的同时,汽车金融行业也被纳入其中。
对此,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:“银保监会此举是防范、化解汽车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。汽车消费信贷目前存在很大不安全性,经销商为资质较差的人提供贷款担保,存在很大风险。因为很多低端消费者不熟悉贷款利息、不了解汽车金融,盲目贷款之下未必有偿还能力。银保监会收紧贷款担保,也是为了防止贷款无度扩大、过度授信,防止个人破产。”
新规利好整个行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。不过,相关各方反应不一。“目前对于汽车整车企业的影响尚未体现,主要是在经销这一环节。”某知名车企品牌管理人士向记者表示,经销环节实际包括汽车金融机构和汽车经销商两个层面。对于金融机构来讲,如果是直接操作的,影响可能不大,但如果是通过经销商或者其他代理机构来办理,可能需要一个调整的过程,必将对其业务产生影响。对于经销商来讲,可能需要一个周期以适应此次调整,在这个调整过程中,对其销售业务必然会产生一定影响。
据悉,目前汽车金融领域的参与方包括银行、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,这些资金及产品的提供方为了降低业务成本和风险,会通过代理商的模式开展业务。
在业内看来,汽车金融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,也存在不少乱象,诸如乱收金融服务费、不规范贷款、贷后暴力拖车等等,强监管模式更加有利于减少违规行为、防范风险、维护汽车金融行业稳定和安全。“事实上,代理商的素质参差不齐,有的代理商无完善架构、内部分工不明、人员专业能力有限、对风险及监管的要求不清晰,潜藏诸多危机,例如乱收费、套路贷、砍头息、暴利催收等等。”上述银行人士说。
除了加强对汽车经销商、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管,《补充规定》还指出,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、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,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。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,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,妥善结清存量业务。
“这条规定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助贷机构。今年以来,助贷模式是汽车金融行业内的重要‘玩法’,如果《补充规定》的监管力度直抵助贷业务,那么将会引起整个行业的‘大地震’。”上述银行人士表示。
不过,上述车企管理人士坦言:“影响到底会波及多大的面以及持续多长时间,还需要根据具体实施细则判断。长远来看,只要汽车消费需求还在,对汽车金融的需求也依然会存在,规范管理,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,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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